證券時報記者 郭博昊
1月1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過擴大覆蓋范圍、簡化建立程序、優化繳費機制等舉措,增強企業年金制度的包容性與靈活性,讓更多職工共享補充養老保障紅利。
企業年金制度自2004年建立以來,政策不斷完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參加人數逐步增加,基金實力持續增強。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用人單位為17.5萬戶,參加職工3332.05萬人,積累基金4.09萬億元,補充養老功能初步顯現。
但是,發展中也存在用人單位和職工參與度不高、受益面偏窄,難以有效發揮長期補充養老保險作用的問題,此次《意見》的出臺正是對此類問題的針對性回應。
《意見》擴大企業年金的覆蓋范圍,將覆蓋對象從各類企業延伸至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打破了“只有企業才能建”的認知邊界。在民主程序上,用人單位已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年金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方案可經全體職工討論、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過。
繳費標準方面,《意見》規定用人單位繳納企業年金每年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8%,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結合經濟負擔能力靈活選擇繳費比例或額度,經濟負擔能力較強的可按較高比例繳納,經濟負擔有限的可從低比例起步逐步提高。
同時,用人單位可建立單一計劃,也可選擇參加集合計劃,《意見》鼓勵推進集合計劃管理模式創新,探索依托集合計劃推行簡易程序,為中小微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提供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參加企業年金,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和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企業年金單位繳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對于職工來說,繳費環節,用人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投資環節,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產生的投資收益,職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領取環節,個人按月領取的企業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年或按季領取的企業年金,分攤到各月后按上述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加快發展企業年金不僅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還能發揮基金長期資金優勢助力經濟發展。對職工而言,可平滑當期與未來收入、加厚養老保障,享受個稅優惠,且流動就業時權益可隨同轉移;對用人單位而言,能吸引留住人才、健全薪酬體系,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合理配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