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4月17日,證監會就《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實施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掇k法》強化了期貨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規范,設定行為“禁區”,促進期貨公司聚焦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的主責主業。
具體來看,《辦法》將境內子公司開展的金融業務全部收歸期貨公司經營。為落實法律規定并貫徹金融業務只能由持牌機構開展的精神,將原本由風險管理子公司經營、期貨業協會備案準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貨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業務,改由期貨公司經營,并實施許可準入和行政監管,明確期貨做市交易等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
同時,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監管。《辦法》要求期貨公司及其股東應當說明股權結構,提供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終權益持有人的資料,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一致行動關系等信息,提高股權透明度;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規范,設定行為禁區。
針對子公司監管不足、層級過多、業務范圍過濫等問題,《辦法》完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監管,明確設立子公司的負面條件,強化子公司重大事項變更的備案管理,全方位加強對子公司監管;針對分支機構監管職責錯位、設立門檻過低、超范圍展業等問題,進一步理順監管職責,明確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加強對分支機構監管。
為促進期貨公司聚焦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的主責主業,抑制資管業務“通道化”的沖動和空間,《辦法》要求“期貨公司設立的期貨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凈規模,不得超過其設立的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所募集資金凈規模的五倍”,提高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含期量”。
此外,《辦法》還對在境內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掛牌的期貨公司的監管做了銜接安排,完善了期貨公司信息公示要求,并作了其他立法技術調整,優化了相關內容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