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證監會公布高鴻股份案行政處罰決定:對高鴻股份罰款1.35億元;對10名相關責任人共處罰款3375萬元,其中3人分別處以10年、10年、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此前高鴻股份已被深交所決定終止上市并于2025年11月11日被摘牌。
經查明,2015年至2021年,高鴻股份通過子公司高鴻科技參與南京慶亞實控人江慶組織開展的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2018年和2020年,高鴻股份通過子公司高鴻數據和高鴻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組織開展IT系統等產品虛假貿易業務。2022年和2023年,高鴻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鴻數據、高鴻鼎恒、高鴻鼎遠組織開展服務器、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綜上,2015年至2023年高鴻股份連續9年財務造假,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89.03億元,虛增利潤7622.59萬元。另外,高鴻股份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文件,引用了虛假數據,存在重大虛假內容,構成欺詐發行。
值得關注的是,江慶作為南京慶亞實控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筆記本電腦虛假貿易業務對于高鴻股份而言屬于“空轉”“走單”貿易業務,將導致高鴻股份業績虛高,仍主動聯系高鴻科技開展合作,將其納入該貿易業務鏈條,被認定構成共同違法,證監會對江慶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罰款,彰顯對協助造假第三方的嚴懲力度。
本案審計機構的集體盲視也導致最后防線失守,2022年之前年報均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讓造假行為持續隱秘進行。在高鴻股份涉及21起重大訴訟接連遭披露后,中介機構對高鴻股份的2022年、2023年年報也僅是出具“保留意見”,對訴訟反映出的業務真實性等問題并未涉及。
針對此案暴露的第三方深度協助造假及中介審計失守等問題,建議從以下三方面重點強化監管:
一是要有效識別上市公司虛假貿易行為。當前虛假貿易難以識別,一個根源或在于工商、稅務、海關等部門的數據壁壘。為此建議打通工商、稅務、銀行等數據壁壘,構建全國性的“貿易真實性核驗平臺”。比如若上市公司的貿易對手參保人數為0、注冊地址為集中虛擬辦公區,可自動標識為高風險交易,上市公司可能參與的是虛假貿易,由此自動推送至監管預警系統,監管部門應跟進調查核實。當監測到A公司付款給B企業后,B企業在短期內將等額資金轉移至C公司,且C公司最終向A公司關聯方回款,該高風險閉環交易應觸發交易所監管問詢。對大宗商品貿易,應強制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主要倉儲地址、倉單編號及倉儲方信息,相關方可借助衛星遙感、熱紅外監測等技術,輔助核驗倉儲真實性。
二是強化對第三方民事責任追究。《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了共同侵權原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有鑒于此,對第三方配合造假的主要策劃者、資金通道、貿易對手等協助方,除了承擔行政責任,還可在《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任何協助、教唆財務造假的主體,均需承擔造假行為所引發民事賠償的連帶賠償責任,投資者可直接起訴協助造假的貿易對手等主體,破解“上市公司賠不起,幫兇逍遙法外”困局。
三是完善上市公司審計規則。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年報審計中必須執行“關聯方穿透核查”程序,對交易額超營收5%的客戶(供應商),向上穿透關聯關系直至實控人,對客戶實控人為上市公司董監高親屬、離職員工等“暗關聯”的交易實施特定審計程序(如更嚴格驗證資金流、貨物流)。
監管部門、中注協不僅要針對會計師執業質量進行檢查,還應專門組織會計專家,對上市公司某個可疑年報進行系統審計檢查,這種檢查屬于重打鑼鼓另開張,對上市公司年報進行完整審計,該審計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甚至可規定,上市公司每五年必須由中注協組織的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復核審計,防止中介機構協助上市公司掩蓋長期造假行為。
本版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