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是第八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上海金融法院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聯合發布《關于證券糾紛“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旨在進一步暢通和規范證券批量糾紛訴調對接流程,推動證券糾紛高效實質化解,助力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周欣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指引》是對上海金融法院與調解組織開展示范性訴訟促推證券糾紛批量化調解成功經驗的集中呈現。
“之前其他法院、調解組織以及投資者多次向我們咨詢示范性訴訟推動批量化調解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指引》的發布,可為示范性訴訟與批量化調解工作提供操作指南,推動批量糾紛高效化解。” 周欣說。
明確解紛模式運用等三方面內容
2024年以來,上海金融法院運用示范性訴訟化解糾紛5600余件,已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批量糾紛化解經驗。《指引》即是上海金融法院近年來諸多創新探索和成功經驗的總結。
《指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條,分為總則、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訴調對接、機制保障和附則。其中,重點明確了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解紛模式運用。將法院對示范案件進行示范審理后作出“示范判決”或“示范調解”的行為,一并列為具有示范效應、可以明確批量糾紛裁判或調解標準的訴訟活動,提升調解解紛的權威性。將示范性訴訟的規則確立功能與批量化調解的高效集約功能有機融合,實現從標準確立到標準適用的無縫銜接,既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作用,又釋放調解組織的專業優勢。同時,充分保障批量案件投資者知悉示范性訴訟審理過程及結果的權利,穩定投資者預期。
二是強化法院與調解組織的協同聯動作用發揮。《指引》明確法院統籌協調、專業指導、審查確認等職責,細化調解組織接受委托、反饋進展、促成協議等職責,并建立事前溝通、提前介入、結果反饋等雙向協作機制,確保“訴”與“調”各司其職、銜接順暢。覆蓋委托調解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各個環節,具備較強的指引性。明確法院與調解組織在啟動批量化調解前應當建立事前溝通機制,就示范案件情況、批量調解情況、調解開展計劃及責任主體情況進行溝通,為后續調解工作有序開展提供參考。
三是細化“訴調對接”重點環節的具體操作。對于調解過程中的損失測算數據調取難題,明確法院提前介入調解支持相關工作。明確調解過程中的期限規定、分類調解及調解審查要求等。規定了案件調解成功后的訴訟費減免政策,通過降低解紛成本引導非訴解紛。明確司法確認的法院審查標準及審查方式,簡化審查流程,提升了司法確認的便利性。明確證券批量糾紛中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實質化解糾紛提供有效保障。
提升投資者維權的便利度與效率
記者了解到,《指引》起草過程中,上海金融法院特別注重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投資者維權便利性。比如,《指引》首次規定示范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運用巡回調解、巡回審判等工作機制提升案件示范效果,并且可以邀請投資者旁聽。在委托調解過程中,相關調解材料由法院直接轉交調解組織,投資者無需重復提交等。
周欣以法院提前介入情形為例表示,此舉是對實踐中訴調銜接痛點的回應,“通過法官提前介入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不符合司法確認法定條件等情形,提升調解效率和當事人解紛便利度”。
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周欣表示,此舉可以避免被告轉移財產導致投資者獲賠難,同時在被告財產不足以償付全部投資者的損失時,依職權保全可以保障投資者公平受償。
此外,《指引》還突出數字賦能與機制保障作用。運用智能化系統提升解紛質效,依托線上平臺辦理委托、審查、文書制作等事項。同時擬定調解宣導、約束機制、經驗推廣等配套措施,鼓勵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遏制不誠信行為,推動形成“調解優先、訴訟托底”的良性解紛格局。
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將以《指引》發布為契機,持續深化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通過典型案例培育、調解員培訓、數字化平臺升級等舉措,切實提升投資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校對:李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