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信證券、國泰海通、中信建投、招商證券等頭部券商紛紛披露了公司新的薪酬制度(尚待股東大會審議)。據悉,此舉是落實證監會的有關要求。
中信證券稱,薪酬追索扣回期限原則上與風險損失發生期限一致,薪酬追索扣回人員范圍包含離職和退休的相關責任人員。
國泰海通稱,不以業務包干、人員掛靠等方式開展業務,不通過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獨立考核方式實施過度激勵;不將員工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鉤。
招商證券表示,公司因財務造假等錯報對財務報告進行追溯重述時,應當追回超額發放部分。
券商紛紛出手修訂薪酬制度
中信證券表示,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公司擬對《薪酬管理制度》進行修訂。本次修訂基于2009年9月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做出。該事項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現提交公司股東會審議。
國泰海通稱,根據證監會于2026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結合《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關于落實<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要求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公司應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工資總額決定機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結構、績效考核、薪酬發放、止付追索等內容。據此,公司擬制定《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基本制度》,制度包括總則、薪酬管理原則與目標、薪酬策略及管控、基本管理規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薪酬管理組織實施、附則共七章內容。本制度已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考核與提名委員會和董事會審議通過,現提請股東會審議。
中信建投稱,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監管要求,公司應當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資總額決定機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結構、績效考核、薪酬發放、止付追索等內容。為全面貫徹落實監管機構關于薪酬管理的規定,公司制定《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作為公司薪酬管理的框架性、綱領性制度。本議案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現提請股東會審議。
招商證券表示,根據上交所《關于落實<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要求的通知》,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資總額決定機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結構、績效考核、薪酬發放、止付追索等內容。薪酬管理制度應當提交公司股東會審議,并及時披露。按照上述通知內容,依據《準則》《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等相關法規要求,公司制定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財務造假要追回超額發放部分
中信證券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或風險事項負有責任的,或者出現其他不符合支付要求情形的,公司可以減少、停止支付有關責任人員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還相關行為發生當年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減少、停止對其實施中長期激勵。
中信證券稱,薪酬追索扣回期限原則上與風險損失發生期限一致,薪酬追索扣回比例應當結合有關責任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造成的實際或潛在損失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等進行綜合確定。薪酬追索扣回人員范圍含離職和退休的相關責任人員。
國泰海通的薪酬制度指出,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業務單位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以下統稱關鍵崗位人員)根據其崗位職責實行長周期考核,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含3年及以上的長期指標。
國泰海通稱,公司保障全面風險管理和合規管理的有效落實,不片面追求市場排名、規模類指標和短期業績,不以業務包干、人員掛靠等方式開展業務,不通過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獨立考核方式實施過度激勵;不將員工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鉤;不為員工提供對沖措施降低薪酬與風險的關聯性。
國泰海通稱,公司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機制,將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人員納入遞延支付范圍,遞延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歸屬年度績效獎勵的40%,遞延支付年限原則上為3年,自T+2年至T+4年按照等分比例支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相應辦法及上級主管單位有關規定實施遞延支付。國家及有關部門對遞延支付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招商證券的薪酬制度指出,公司因財務造假等錯報對財務報告進行追溯重述時應當及時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應追回超額發放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對財務造假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過錯的,公司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減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入,并對相關行為發生期間已經支付的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入進行全額或部分追回。
券業薪酬制度規則不斷完善
4月17日,中證協修訂發布了《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據悉,本次修訂細化完善了部分規定。明確薪酬追索扣回同樣適用于離職及退休人員,相關人員應該配合。新增了長周期考核要求,對高管及核心骨干的考核,應當包括3年及以上的長期指標。薪酬需要遞延支付的,遞延支付起付年應當不早于績效薪酬歸屬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
《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適用于全部證券公司,各級子公司參照執行,人員范圍涵蓋與證券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和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下一步,中證協將持續督促行業機構落實新規要求,進一步健全穩健薪酬管理制度,推動行業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
責編:戰術恒
排版:劉珺宇
校對:廖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