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對1999年發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形成《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從計息基準、違約處置、存款競爭三大維度補齊制度短板,標志著我國金融治理理念從“管理”向“治理”、從“管制”向“公平競爭”的重要轉變。通過統一市場規則、破除套利空間、規范無序競爭,為銀行業公平有序發展筑牢制度根基。
長期以來,國內商業銀行吃利差的盈利模式,催生了重規模、輕質量,重擴張、輕風控的“規模情結”,導致行業競爭格局逐漸失衡。部分銀行為搶占存款份額、維持經營規模,不惜以高息攬儲沖刺時點指標,致使風險不斷累積。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步入深水區,原有規定已難以適應存貸款利率管理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此次修訂,正是為了更好反映利率市場化改革方向,進一步健全存貸款利率管理體系,通過制度公平提升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具體來看,《規定》統一了計息規則,消除“套利空間”。針對行業內存貸款計息口徑不一、規則不透明,以及借款人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難以保障等突出問題,《規定》首次以明文形式規范了單利、復利兩類年化利率的核算方式,明確要求全部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統一采用按自然實際天數計息,全面統一復利核算與利率換算標準。這一舉措實現了名義利率與實際成本的完全匹配,從根本上終結了計息規則亂象,既堵住了制度性套利漏洞,也讓金融消費更加透明、規范,切實保護了消費者權益。
將罰息交還市場,摒棄一刀切“霸王條款”。原有規定對逾期貸款罰息上浮30%至50%、挪用貸款上浮50%至100%。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對于一時疏忽、短期逾期的守信借款人過于嚴苛,也無法對惡意逃廢債行為形成精準約束。《規定》取消了實行數十年的固定罰息浮動區間,將罰息定價權交給借貸雙方自主協商,同時允許銀行設置貸款寬限期,既避免了銀行單方面“收割”逾期客戶,也為守信者提供了容錯機制,體現了權責對等的公平原則。
與此同時,嚴管高息攬儲。將高息攬儲定義明確寫入部門規章,標志著監管約束從“軟性道德勸誡”轉向“硬性法律紅線”,顯著提升了規則約束力。對高息攬儲進行嚴格約束,將推動存款競爭從“拼價格”轉向“拼服務、拼產品、拼客戶經營能力”,從而有助于促進存款利率與市場利率、政策利率更順暢聯動,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切實降低社會融資成本。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強化了分層治理的格局,即央行制定規則、自律機制維護秩序、金融機構自主定價,形成“底線嚴控、上限放開、權責清晰”的良性治理格局。此舉規避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弊端,通過剛性制度約束,既可杜絕系統性風險滋生,又能充分放權市場,尊重金融機構自主定價權,最大化釋放利率市場化改革紅利。
需要明確的是,金融公平并非簡單的價格平均主義,而是規則統一、信息透明、權責對等、違規必究的市場生態。讓每一筆存貸款的利率清晰可算、成本清晰可查、權責清晰可依,是對所有借款人最基礎、最核心的公平保障。
新規既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定價空間,也對其行為進行了嚴格約束。對金融機構而言,一方面必須嚴格遵循存貸款利率確定與計結息規則,嚴禁高息攬儲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另一方面,要完善內部風險評級體系,根據借款人信用水平、違約風險差異化設定罰息規則,并不斷提升風險定價管理能力,徹底摒棄各類霸王條款。同時,還應提前布局核心業務系統、計息引擎、制式借款合同等全方位的技術迭代與改造,以適應計息規則、定價邏輯調整要求,確保新規平穩落地、高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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