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A股公司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倍輕松(688793)6月12日晚間公告,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經查,2024年期間,公司實控人馬學軍通過安排孫公司深圳市倍輕松健康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健康科技”)轉出資金、組織部分員工申請備付金借款、向供應商提前支付采購款等方式,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構成關聯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資金占用發生額、歸還額、余額分別為8593.29萬元、6060萬元、2533.29萬元,其中資金占用發生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1.22%。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間,馬學軍三次指使倍輕松向健康科技轉賬用于開立定期存單,并以相關定期存單到期的本息金額為最高質押擔保余額,分別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9月12日、2025年1月6日為紹興茂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捷威企業管理(浙江)有限公司開具銀行承兌匯票以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動資金貸款提供質押擔保,擔保金額分別為3024.75萬元、3010.50萬元、3022.50萬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7.47%、7.43%、7.46%,質押擔保所獲資金最終由馬學軍使用。
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認為,倍輕松未及時披露前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質押擔保事項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公司202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擬決定:
1.對倍輕松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2.對馬學軍給予警告,并處以63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80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450萬元罰款;
3.對時任倍輕松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趙紅云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4.對時任倍輕松監事尹威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同日,ST易聯眾(300096)公告稱,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經查:一、2018年10月,公司實控人張曦私自以易聯眾名義為張曦及其關聯方北京京發置業有限公司(簡稱“京發置業”)向張利云的5.5億元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占易聯眾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為71.61%,構成為關聯方提供擔保。2020年5月和6月,張曦再次私自以易聯眾名義重新確認為前述債務余額5.42億元、5.55億元(已扣除債務抵銷部分)提供擔保, 擔保金額分別占易聯眾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為62.02%和63.52%。2024年8月,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易聯眾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二、2018年2月,張曦因個人資金缺口,私自以易聯眾名義向蘇州諾金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蘇州諾金”)借款6000萬元,相關借款全部由蘇州諾金直接轉入京發置業名下銀行賬戶,借款金額占易聯眾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為8.06%,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18年4月,張曦歸還借款3000萬元。2023年5月,張曦歸還剩余借款。
三、2021年3月,因張曦妹妹張華芳存在資金缺口,張曦及張華芳私自以易聯眾名義簽署共同借款協議,與張曦、張華芳等三方向高彩娥借款5000萬元,相關借款全部由高彩娥直接轉入張華芳名下銀行賬戶,借款金額占易聯眾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為5.72%,構成關聯交易。2025年8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易聯眾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四、2023年2月,北京仲裁委員會受理了張利云請求易聯眾及相關方償還借款本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7.13億元的仲裁申請,并向易聯眾及相關方寄送相關文書,張曦私自處理并隱瞞。2023年3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蘇州諾金請求易聯眾償還借款本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5558.27萬元的民事訴訟,并向易聯眾寄送相關文書,張曦私自處理并隱瞞。
根據有關規定,易聯眾應當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但未予以披露,相應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擬決定:
對易聯眾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對張曦給予警告,并處以1750萬元罰款;
對時任易聯眾首席戰略規劃師張華芳給予警告,并處以140萬元罰款;
對時任易聯眾副董事長、執行總裁黃文燦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對時任易聯眾財務總監陳東紅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綜合自:公司公告
校對:蘇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