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深滬交易所發布主動管理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指引圍繞主動ETF的特點,對主動ETF命名規則、管理人及基金經理資質、產品投資運作、信息披露、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規范。
一是規范主動ETF定義與產品命名,要求基金名稱與場內簡稱均需體現“主動”屬性。二是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治理健全穩定、合規運作,具備豐富的主動管理經驗,以及健全有效的投資運作與風險管理制度、充足的投研人員、穩定的ETF運作團隊與技術系統等。基金經理應當具備豐富的證券投研經驗,中長期業績良好,投資風格穩定等。基金管理人首次開發主動ETF的,應當通過交易所組織的專項檢查驗收。三是明確基金投資管理要求,包括投資組合分布廣泛且流動性良好,投資策略市場容量充足,合理控制組合換手率,設置合適的業績比較基準并保持投資風格穩定等。四是明確信息披露與風險防控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申購贖回清單制作與指數ETF的差異,做好主動ETF的特有風險提示,建立風險監控系統,監控主動ETF運行情況,并對潛在風險進行防范、控制和處理。五是明確主動ETF基金份額的認購、交易和申購贖回,按產品類別適用相關規定。
(吳少龍 張淑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