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吳清在2026陸家嘴論壇宣布支持在交易所推出主動ETF。為了保障主動ETF平穩推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同日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主動管理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共十五條,圍繞主動ETF的特點,主要對主動ETF命名規則、管理人及基金經理資質、產品投資運作、信息披露、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規范。《指引》未作特別規定的,適用交易所關于ETF的有關規定。
具體來看,包括六大方面內容:一、明確主動ETF定義和命名規則。主動ETF是指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投資策略、不以跟蹤特定指數為投資目標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名稱應當包含“主動管理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字樣,場內簡稱應當包含“主動”字樣。
解讀:《指引》第三條明確了主動ETF的具體定義,體現了該類產品“主動管理、不以跟蹤特定指數為投資目標”的特點。此外,為統一產品名稱和場內簡稱,《指引》第六條明確了具體包含字樣的要求,便于投資者通過名稱識別主動ETF產品。
二、明確基金管理人資質、基金經理資質要求。對管理人而言,要求公司治理健全、穩定,公司運作合規穩健,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公司應具備5年以上主動權益公募基金管理運作經驗,近3年平均主動權益公募基金管理規模不少于100億元;公司具備健全有效的投資運作與風險管理制度、充足的投研人員、穩定的ETF運作團隊與技術系統;基金管理人首次開發主動ETF的,應當通過交易所組織的專項檢查驗收。對基金經理要求具備豐富的證券投資、證券研究經驗;中長期業績良好,投資風格穩定;以投資者利益為優先,勤勉盡責,近3年無證券違法違規記錄。
解讀:《指引》將“好人舉手、能人舉手”的機制運用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選擇上。《指引》第四條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公司治理健全、穩定,公司運作合規穩健,主動管理經驗較為豐富等條件。此外,為平穩運作主動ETF,公司應當具備健全有效的投資運作與風險管理制度、充足的投研人員、穩定的ETF運作團隊與技術系統。交易所會對首次開發主動ETF的基金管理人開展專項檢查驗收,主要檢查人員安排、系統準備、風控體系等方面。《指引》第五條明確了基金經理應當符合的條件,應當具備豐富的投資研究經驗,中長期業績良好,投資風格穩定,基金管理人應擇優選擇主動ETF的基金經理。
三、明確產品投資管理要求。基金投資組合分布廣泛,持有證券數量不低于30只,前10大持倉證券權重合計占比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60%;基金投資組合持有的股票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額應當位于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投資策略市場容量充足,能夠滿足基金日常運作和風險管理需要;合理控制基金組合換手率,秉持平穩、有序的調倉原則,杜絕短期頻繁交易與集中大額調倉行為,保持投資組合相對穩定;設置合理的業績比較基準,保持投資風格穩定并有效防范投資風格明顯大幅偏離業績比較基準;
解讀:據了解,為落實“大力發展權益類公募基金”的政策部署,基金管理人將聚焦主動股票ETF產品。《指引》第七條明確了產品投資管理要求。一是參照指數ETF,為確保產品具備流動性,要求主動ETF投資組合分布廣泛;基金投資組合持有的股票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額應當位于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在策略選擇上,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市場容量充足的策略開發主動ETF。據了解,多家基金管理人將聚焦低換手、高分散、相對穩健的策略類型,比如大盤均衡等。產品推出后還需做好投資風格穩定性監測,對投資換手率進行約束,秉持平穩有序的調倉原則,杜絕短期頻繁交易與集中大額調倉。
四、明確產品交易和申贖相關安排。基金份額在本所的認購、買賣、申購和贖回,參照產品類型分別適用本所相關規定。
解讀:按照交易所現有ETF規則,不同類型產品的基金份額及標的證券的交易、申贖效率存在差異。《指引》第八條明確了主動ETF參照產品類型分別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以主動股票ETF為例,其基金份額及標的證券的交易、申贖效率參照股票指數ETF。
五、明確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基于真實投資組合制作主動ETF的申購贖回清單,并于每個交易日開市前通過本所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披露。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本所認可的機構進行主動ETF IOPV的計算與發布,IOPV應基于申購贖回清單或本所認可的方式計算,并在交易時間內按頻率發布。委托本所認可的機構計算和發布IOPV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IOPV加強實時復核。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充分明確申購贖回清單制作與指數ETF的差異,并做好主動ETF的風險揭示。
據業內人士分析,全球主動ETF有全透明和半透明兩種模式,其中全透明披露持倉是主流模式、規模占比達98%。全透明主動ETF是指每日披露真實持倉,以真實持倉對應證券為基礎進行實物申贖。據基金管理人了解,滬深交易所也將采取全透明模式。《指引》第九條和第十條明確了基金管理人應當基于真實投資組合制作PCF清單并每日披露;同時,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所認可的機構進行主動ETF IOPV的計算與發布。關于IOPV的計算與發布,《指引》還強調了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系統對IOPV進行實時復核。此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充分明確申購贖回清單制作與指數ETF的差異,并做好主動ETF的風險揭示。
六、明確風險監測處置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本所基金風險管理有關規定,建立風險監控系統,監控主動ETF的運行情況,對主動ETF潛在風險進行防范、控制和處理,并定期向本所報送主動ETF運作情況的報告。基金管理人發現風險事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暫停主動ETF申購、贖回或者買賣,同時報告相關情況。本所對基金管理人主動ETF運作風險管理情況、合規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基金管理人應當協助配合。
解讀:《指引》第十一條壓實基金管理人主體責任,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交易所ETF風險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對主動ETF潛在風險進行防范、控制和處理。行業專家表示,目前ETF管理人在PCF清單制作時,會嚴格執行雙人、雙系統生成及復核,減少PCF清單出錯風險。此外,對PCF清單和IOPV計算發布出錯等風險應當形成應急預案,若發生相關風險,第一時間核查原因并向交易所報告相關情況。交易所也會對基金管理人主動ETF運作風險管理情況、合規管理情況進行檢查。